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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晚婚婚假

日期:2015-03-24 READ:1558标签:苏州晚婚婚假 苏州婚假 晚婚婚假 来源:苏州布拉格婚纱摄影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苏州市婚假与晚婚婚假规定:

  苏州: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与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关于“国家规定的婚假”,我查来查去,只查到原(80)劳总薪字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给予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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