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古伏栖氏制俪皮嫁娶之礼,因夫妇,始定人道。到黄帝之孙颛顼时,进入了男尊女卑的父系氏族社会。西周时对礼法特别重视,制定了“六礼”的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就此基本确定下来,一直延续了整个封建社会。而实际中的婚嫁习俗远比六礼复杂得多,双方家庭要承担浩繁的结婚费用,新人们也常被陈规陋俗弄得身心疲惫。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来成为新中国婚姻法的雏形。该法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规定结婚年龄,同时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提倡结婚和离婚自由。
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拜金主义的出现,婚嫁习俗越来越奢靡化。彩礼和嫁妆死灰复燃,且年年高涨,必须批判并重新认识。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嫁妆”尚未定义。 实践中,一般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方脸的新娘如何塑造***美妆容,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由此可以看出,彩礼和嫁妆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夺取财务。但是,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旧的风俗习惯迅速恢复,结婚索要彩礼,及厚嫁之风极为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的数目飞速上涨,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
其实,法律上应当对“彩礼”、“嫁妆”来一个准确的定义。彩礼是男方家长赠与未来新家庭的财物。嫁妆是女方娘家赠与未来新家庭的财物。既然是给未来新家庭的,那么就只有在新人登记并生活在一起之后才有效,否则应当退还;既然性质是赠与,就可给可不给,可多给也可少给。只是不清楚,这种赠与的财物,是否要交税。
照这样说,女方娘家不应当收取彩礼中的任何一部分,婆家也不应当收取嫁妆中的任何一部分。嗯,是这样的。既然为人父母,养育子女、教育子女本来就是应尽的责任。为人子女,赡养老人也是应尽的责任。这都是无条件的。至于住男方还是住女方,住男方的,彩礼应当多给;住女方的,嫁妆应当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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