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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平气和谈婚嫁习俗与聘礼嫁妆

发布日期:2015-02-05 来源:苏州布拉格婚纱摄影

  自上古伏栖氏制俪皮嫁娶之礼,因夫妇,始定人道。到黄帝之孙颛顼时,进入了男尊女卑的父系氏族社会。西周时对礼法特别重视,制定了“六礼”的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就此基本确定下来,一直延续了整个封建社会。而实际中的婚嫁习俗远比六礼复杂得多,双方家庭要承担浩繁的结婚费用,新人们也常被陈规陋俗弄得身心疲惫。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来成为新中国婚姻法的雏形。该法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规定结婚年龄,同时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提倡结婚和离婚自由。

  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拜金主义的出现,婚嫁习俗越来越奢靡化。彩礼和嫁妆死灰复燃,且年年高涨,必须批判并重新认识。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嫁妆”尚未定义。 实践中,一般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方脸的新娘如何塑造最美妆容,女方接受彩礼之后,婚事乃定。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称,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由此可以看出,彩礼和嫁妆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夺取财务。但是,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社会分化的加剧,旧的风俗习惯迅速恢复,结婚索要彩礼,及厚嫁之风极为普遍地存在于各地农村,彩礼的数目飞速上涨,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

  其实,法律上应当对“彩礼”、“嫁妆”来一个准确的定义。彩礼是男方家长赠与未来新家庭的财物。嫁妆是女方娘家赠与未来新家庭的财物。既然是给未来新家庭的,那么就只有在新人登记并生活在一起之后才有效,否则应当退还;既然性质是赠与,就可给可不给,可多给也可少给。只是不清楚,这种赠与的财物,是否要交税。

  照这样说,女方娘家不应当收取彩礼中的任何一部分,婆家也不应当收取嫁妆中的任何一部分。嗯,是这样的。既然为人父母,养育子女、教育子女本来就是应尽的责任。为人子女,赡养老人也是应尽的责任。这都是无条件的。至于住男方还是住女方,住男方的,彩礼应当多给;住女方的,嫁妆应当多给。

 

  原文章地址:http://www.szblg.com/artinfo-28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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