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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婚假规定及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16 来源:苏州布拉格婚纱摄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晚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 [1980]劳总薪字29号)。

  原文章地址:http://www.szblg.com/artinfo-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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